奖励细则

夏坚白测绘事业创业与科技创新奖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的组织和实施夏坚白测绘事业创业与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夏坚白测绘事业创业与科技创新奖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夏坚白测绘事业创业与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夏坚白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评选一次。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提名推荐、资格审查、评审、颁奖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第三条  夏坚白测绘事业创业与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
第四条  夏坚白奖奖励金额:奖金每人20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夏坚白奖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运作情况,适当调整获奖人数和奖励金额。
第三章   
第六条  在我国测绘系统(测绘行业)工作,热爱祖国,积极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年龄在60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5岁以下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名为夏坚白奖候选人:
1. 在测绘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具有创新学术思想的学术理论,取得具有重大技术创新和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应用成果,并获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在工程技术工作中,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应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对测绘科技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参加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并取得国内公认的技术进步成果;
3. 在测绘工程、测绘科技、测绘教育管理岗位上,通过管理工作,推动测绘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测绘地理信息高技术产业化方面有重要贡献,形成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水平;
5. 在教学工作中,在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及教书育人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并对培养高素质测绘专门人才产生重大影响的教师。
第四章   
第七条  夏坚白奖采取提名候选人方式。
1. 由院士、顾问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历届获奖励人员和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每年奖励候选人。每人提名不超过3人;获得2人以上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多人提名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2. 被提名候选人应逐项填写《被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候选人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应符合事实,并须经被提名候选人和提名人签字认可。
3. 候选人涉及保密问题的,需经本人单位出具同意参加评审的证明,签订不涉密承诺书,提交的材料不得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相关项目及人员。
4. 候选人材料,凡因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而引起的争议、投诉等,后果由候选人承担。
第五章   
第八条  夏坚白奖评审委员会采取动态组织形式,在评审前一个月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得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方能提交管理委员会终评。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书面材料进行审议,在评审过程中,可向有关专家和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答询或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评审结果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确定最终获奖者,经公示无异议并征得获奖者本人同意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   
第十一条  颁奖时间定于每年11月,由管理委员会组织,为获奖者颁发奖牌、获奖荣誉证书、奖金。
第七章   
第十二条  被提名人有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夏坚白奖的,由夏坚白奖管委会撤销奖励,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提名人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夏坚白奖的,由夏坚白奖管委会暂停或取消其提名人资格。
第十四条  参与夏坚白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八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夏坚白奖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奖励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夏坚白事业创业与科技创新奖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